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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三天被辞退没有工资 将经历发上网接到威胁电话 环球热点

2023-05-25 17:54:00 来源:信网

瑞熙教育目前仍在正常招聘。(来源:网络截图)


(资料图片)

信网5月24日讯(见习记者 耿润)“三天试用期,提前说好不通过就不给工资。结果干了三天就被辞退了,这是不是利用协议来让我们白干活?”在得知成长里教育没有录用自己后,王同学将自己找兼职的经历发到了社交平台,不料却收到了好几位“同病相怜”同学的回复。他们兼职的单位都是位于市南区新田路上的成长里教育,在面试时也都被告知有三天试用期,试用期不过则没有任何工资。尽管这几位同学兼职的时间不同,但都是三天一到,就被通知没有通过试用期,自然也就没有拿到报酬。信网注意到,如今成长里教育仍旧在招聘托管班的兼职老师,信网也尝试联系机构负责人宋女士了解兼职员工入职协议及薪资情况,但对方都未作回应。律师认为,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做了怎样的约定,类似“试用期不通过就没有工资”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大学生找兼职 干了三天被辞退也拿不到工资

王同学是名大四学生,最近刚刚收到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高兴之余她也想着找份兼职,在丰富大学生活的同时也赚点零花钱。今年4月下旬,王同学从BOSS直聘上看到了瑞熙教育的招聘信息,随后按照招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来到位于市南区新田路上的成长里教育面试,这里是一家主要从事学生课后托管的机构。

“面试我们的是一位姓宋的老师,在介绍完工作内容以后,她拿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就写明兼职有三天试用期,如果不通过就没有工资,之后也不用来上班了。”对于这样一份协议,王同学心里虽然感觉有些不公平,但转念一想托管班的工作也没有什么难度,自己应该可以胜任,就直接签了字。

面试后,王同学就在成长里教育干起了小老师的工作,每天到学校门口接要托管的学生放学,然后辅导他们做作业,除此之外还要在附近发放托管班的宣传单,有时候还要负责洗鞋套等打扫卫生的工作。三天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试用期最后一天下班后,宋老师让王同学回去等电话,可等了好几天也没下文。“后来我打电话去问,成长里教育说我经验不足,没通过试用期。”这样的结果让王同学有些不甘心,“不光是我,跟我一起去面试和兼职的同学也没通过试用期。”

成长里教育频繁招兼职 试用期后却鲜有人留下来

“三天试用期里没人说过我们做的不好,三天一到就说对我们不满意,而且还是一起去打工的都没通过试用期,这是不是太巧了?”王同学翻来覆去想了想自己在工作期间的表现,并没觉有不妥的地方。之后,她又把自己找兼职和工作的经历发到了社交平台上,没想到却遇到了好几位“同病相怜”的同学,“我们都是在成长里教育干兼职,也都是三天试用期一到就被通知不被录用。”

看到好几个人跟自己一样白干三天却没拿到任何报酬,王同学恍然大悟:“这就是利用了协议上试用期不通过就没有工资的约定,让我们白干活啊!”

随后,信网以找兼职工作为由,找到了新田路上的成长里教育,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机构扔在招聘兼职员工:“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的下午三点到六点半,每天工资100元。女生来的话一般都是帮小朋友辅导作业,男生就去附近的小公园发广告单和收集家长信息,学生在做兼职的话,也没有什么业绩要求。”

另一位已经从成长里教育离职的前员工则向信网透露,他在成长里教育工作了不到一个月,期间来过两批兼职的学生,但无一例外最终都没有留下,“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反正到最后就都没有录用。”

社交平台帖子评论区同学评论。(来源:网络截图)

用人单位拒绝回应招聘情况 兼职学生却接到匿名威胁电话

信网在BOSS直聘上搜索王同学应聘的岗位,发现这一托管班兼职仍在招人,而且招聘信息的发布方名为瑞熙教育,但显示的地址正是王同学工作过的新田路。随后,信网通过企查查发现,瑞熙教育与成长里教育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这位宋姓女士。

当信网尝试联系这位宋老师了解王同学兼职以及薪资结算的情况时,对方却直接说自己不是本人,随即就挂断电话。而发布招聘信息的瑞熙教育的办公电话则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而就在信网采访期间,王同学又接到了一位陌生男士的电话。电话里,这位男士不仅说出了王同学的所在学校,还对她进行了辱骂,而且表示已经看到了她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甚至声称要让警察来处理此事。想到求职时自己上交了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王同学不禁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便在父母的建议下来到中韩派出所报警。

据了解,中韩派出所已经就此事做了笔录,并安抚了王同学,“警察说如果再有类似的电话打来,可以直接联系辖区派出所。”

试用期不给工资不合法 即便签了协议也属无效

大学生兼职并不少见,但由于在校学生尚未毕业,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产生工资纠纷,就很容易陷入求助无门的被动局面。对此,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但是如果有相关企业用工不规范的情况,一经核实,将会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理。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刘伟娜律师认为,王同学的兼职工作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但协议中所谓的“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发放薪资”的条款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学生兼职而产生的劳务纠纷,由于金额较小,维权成本高等因素,部分同学遇到后会选择不了了之,但选择维权索要薪资报酬是他们的权利。”刘律师提到,就目前情形而言,双方可以对此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未果,建议兼职学生保留好相关证据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学生在从事实习兼职等社会活动时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一定要与公司签订正规劳务协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经济权益和人身安全。”

截止发稿,王同学和其他兼职同学仍未得到成长里教育对于薪资问题的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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